呆死帐怎么处理,有什么新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6:29:40
如果我不作税前扣除又怎样处理呢?谢谢!

答:您好, 根据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21号)的规定,
  一、企业对于应收、预付账款(包括应收票据)(以下简称“应收款项”)发生的坏帐损失可以申请在税前扣除。坏帐损失包括: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注销和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而形成的坏帐损失;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
  (三)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帐损失;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应收款项而形成的坏帐损失;
  (五)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企业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如果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依据清偿文件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坏帐损失;如果债务人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坏帐损失。
  二、企业的应收款项,能够提供下列五条之一所列资料,可做为坏帐损失申请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能够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 债务人被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的,能够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如果债务人已清算的,须提供债务人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证明;如果债务人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坏帐损失;
  (三)债务人已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能够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如果债务人已清算的,须提供债务人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证明;如果债务人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坏帐损失;
  (四) 债务人已死亡、失踪的,能够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已死亡、失踪的证明,对于死亡的债务人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定证明,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