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3:05:39
如果就业合同到期了,用工方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就不和职员续约吗?

劳动合同到期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提出不续约都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要表明愿意还是不愿意续约就行了。但是单位提出不续约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在2008.1.1前签订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到劳动合同到期日止,如果是在2008.1.1或以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单位的实际用工日期也就是劳动者的入职报到日期算起到劳动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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