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被恶意作废且开票方不肯重开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1:25:43
A公司是一个外贸公司, B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 双方在钱票两清后 ,B公司却在不通知A公司和未收回另两联的情况下,故意凭自家底联将发票作废了(当月作废). 而此时A公司却已经作了认证上报了退税, 但很明显,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退税将会受到阻碍. 此时B公司却耍起了无赖,死活不肯重新开票。并声称如果要开票必须让A公司额外多付5万元钱。(之前没有贸易纠纷,只是B公司由于今年经营不善,他对每个客户全部都用了各种不同的非常恶毒下流的无赖手段,以上是其中的 一种)请各位大侠告知1,这种无赖是否有比较好的方法对付?2,他们在没有收到A公司另两联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废是否合理。3,国家税务部门是否有相关条例可以严厉处罚B公司。 谢谢!

B公司在没有收到A公司的另外两联就单方面作废是不合理的,如果本企业有作废发票在报税时必需要拿这张发票(全部联)到国税大厅,而且如果A公司已经认证那么B公司即使把发票作废也得在帐上作收入,否则就是偷税漏税了,国税局会给以处罚的

  1. 这个可以通过税务局来处理的,如果销售方已经把增值税发票发票联给贵公司了,那么销售方在只要在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完整的情况下才能作废发票的,否则就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了;这个就会受到税务的处罚的。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3.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上面所说的不是什么大问题!

你可以去税务局查一下对方有没有认证,如果B公司已认证(一般是可以查出来的),(如果他实在不给你重开)你可以到税务局,让他们给你出证明,让A公司可以抵扣。

如果B公司没有去认证(如果他们想逃税),B公司可能在帐上把它作了预收或收入之类,国税局定会给以处罚(因为A公司已经认证)。

当然,B公司不重开发票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今年经营不善,怕你回头拿着两倍的发票问他要两倍的货,他的损失你自己也知道了。人困难起来是比较抠!

1.B没有发票联、抵扣联是不能作废.
2.如果作废了,一定是作假,向B的主管税务局检举
3.B有销售额而企图逃税(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