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回购房定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8:26:38
如题,本人于2007年12月30日想在某房开公司购买商品房,并于当天交了1万元定金,且签下合同(合同里说明定金不退)。后因本人原因最终没有买下之前定好的商品房,所以就想要回定金。但找到开发商多次协商都没能要回。请问房开公司收的那1万元定金且不能退合理吗?我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我的那1万元吗?还有一点要补充,就是假如房开公司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和我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谢谢了

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和你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以要回

  取得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1、认购协议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该定金在性质上为立约定金。所谓立约定金,是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当事人订立合同已经做了必要准备,相互间就合同内容已基本取得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当事人不愿意放弃成立合同的机会,于是采取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的,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无故拒绝订立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当事人无故拒绝订立主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收取的款项,可能为担保金、订约金、押金、订金或者预付款 等, 对这里所讲的定金一定要约定清楚,一是明确写明为交付“定金”,或者明确约定该款项的处理办法为:认购人不按照约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款不退,出卖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这种约定实际上定金性质。

  2.只是认购协议
  没有明确约定为定金性质的预收款项(如担保金、订约金、押金、订金等),不管谁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

如果他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和你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凭你个人之力想和开发商打官司是有些不可能了,你的定金也无法退回,因为你的合同里写明了,有一个方法就是托人给你退一部分,但是托人所花的钱可能比退的钱还多,所以这是一个教训,掏钱的事一定要考虑1W遍在掏。

找熟人还是可以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