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大官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6:09:26
有的说明白点,谢谢

1990年底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4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这样,“双规”就成为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运用这一措施,纪检监察部门查破了一批大案要案,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

双规: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交待所要坦白的问题。相当于“软禁”。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简言之,就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简单点说就是把有问题的大官关起来审查。一般是初步查出问题的大官。

“双规”特指对犯了错误的干部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必须交代问题的一种政策。
。“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