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算工伤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6:06:57
公司现在说我不是工伤,事情是这样的,12月7 8 9日我请假,10号返回的所在工作地点县的城市,11号然后再城市的分公司取货(因为县里没有仓库),但是由于欠款没有取出,就和同事借了点货,返回到我的县工作,坐的这个同事的车,在半路出的事,现在他不愿意为我出证据我和他借了货物,是公司给他施加了压力(说出库单都是他签的字)!您说我这是工伤吗?我该怎么办?

首先,这个是工伤。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法律法规预先规定好的,因此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存在着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按照一定的规范或者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构成工伤存有争议,能否认定工伤,就存在着有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因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不可能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了解得很详细充分,而工伤事故的发生都有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有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设备才能取得这方面的证据,固守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不能为劳动者保护其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为了确实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的不同阶段,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不同的规定。
  最后,怎样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是行政诉讼中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配举证责任和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的关键。例如吴某是一公司的中层干部,公司因设备检修4天,在这4天内,所有的工人都不上班,只有中层干部上白班。吴某在设备检修的最后一天下班后,参加公司部分中层干部用各自奖金出资的聚餐,饭后吴某与两同事一起回厂,两同事回厂后休息,一小时后吴某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吴某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向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15日内举证证明吴某晚上回厂到离厂这段时间内不在工作,并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回公司不是为了工作,属举证不能,推定吴某在这时间段是在工作。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吴某为因工死亡。因在公司设备检修期间,所有的工人都不上班,只有中层干部上白班,而在该工伤认定过程中,吴某的家属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晚,吴某在工作。公司在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当晚,公司没有人上班。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的调查也核实了这一事实。劳动行政部门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