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专利法》中专利发明人的终身名誉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4:39:43
现有一项专利在其有效保护期内未得到实施,而在专利权失效后该产品才被开发生产出来并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发明人却一直默默无闻。

问:此时发明人还有要求在该项产品上冠名的权利吗?或者发明人还可以通过什么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名誉权,以让大众知晓该产品的发明人是谁呢?

《专利法》及其细则里没有提及到发明人名誉权的概念,只是规定发明人有署名权,该署名权仅仅是规定了一个发明的发明人永远不能改变。

但是,发明人没有对专利产品冠名的权利,因此发明人不能要求对该产品冠名。如果想让大众知晓该产品的发明人是谁,只能做广告了。就像咱们知道蒸汽机是瓦特发明的,也不是因为他对蒸汽机冠名了吧,只是因为不断有历史书,教科书给他做广告而已。

没有这样的权力,一旦专利失效,即进入公用领域。
专利权曾经存在,即任何人都可以检索到,所以任何人都有知道该专利信息(包括发明人信息)的可能性,这已经实现了“让大众知晓该产品的发明人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