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0:07:02
和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属于销售部门,试用期三个月,要求达到业务标准,但是我没有达到业务标准,三个月过了,公司没有提转正或离职的事情,工资还是正常给发,现在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不给补偿,说没有达到业务指标,合理吗?
刚到公司的时候签订了一个业绩承诺书,说不达到业务数,自动离职,公司还说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话,要追缴3个月试用期以外多给发的工资

首先,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那么试用期约定不得超过1个月,而你的试用期为3个月,这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你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对于这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该公司应按照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限(你的情况为超过了2个月)向你支付赔偿金。
第二,你所说的“刚到公司的时候签订了一个业绩承诺书,说不达到业务数,自动离职,公司还说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话,要追缴3个月试用期以外多给发的工资”,你可以主张这份承诺书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为它的内容中具有违法性(追缴工资的做法是绝对违法的),你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第三,该公司虽然说不给补偿,没有达到业务标准,但你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款,依据该法第40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一方,更要学会勇敢的与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不合理,还要补偿你下个月的工资

按照你的说法,你没有达到业绩标准,但是公司还是给你工资,让你上班,这样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已经默认你是他的正式员工,所以他现在要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
如果要解除须给予补偿金。

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辞退劳动者的,应视为确认劳动关系,但缺乏劳动合同要件。也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从你话里可以看出来你和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对吧?即便试用期的伙同也没有对吧?

从法律角度说,如果试用期订为3个月,3个月之后双方不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合理的,至于补偿的问题要看你的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标注,如果没有很难得到补偿,除非你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还有一点提醒你,就算没有合同,你三个月的保险公司应该给你上,如果没有上你可以去和公司协商或者找劳动部门投诉,希望你找到理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