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再就业小额贷款怎样办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3:01:16

沈阳市促进再就业小额委托货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失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和创办以吸纳失业下岗人员为主的小型企业,解决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资金困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 2001 ) 2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旨、原则和运作形式。建立沈阳市促进再就业小额贷款制度的宗旨是促进失业下岗人员采取多种就业形式,实现自主择业、自我创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坚持自筹为主,贷款为辅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论证举荐、银行发放贷款、政府担保和贴息的市场运作方式。
第三条 贷款扶持的对象。失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社区服务组织、再就业基地、劳服企业及以吸纳失业下岗人员为主(占60 %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企业等。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贷款方资格的认定;沈阳恒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贷款担保资金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对申请贷款担保项目进行评审决策;协议银行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核与发放;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沈阳市财政局对贷款担保资金的运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资金来源及使用比例。促进再就业小额贷款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银行提供贷款,市政府每年筹集1 0 0 0 万元用于贷款的担保及政府贴息。其中70 %用于担保基金,30 %用于每年政策性的贷款贴息。
第六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失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以及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社区服务组织等,予以担保及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 万元;劳服企业及吸纳失业下岗人员为主的小型企业等,其贷款担保额度参照财政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 2001 〕 77 号)执行。
贷款期限。贷款担保及贴息期限一般为3 一6 个月,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对具有明显优势、收效显著的贷款担保项目可根据项目运营情况,给予适当展期,但展期不得超过12 个月。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将不再享受贷款贴息。第七条贷款利率及政策。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国家现时标准贷款利率。政府补贴占贷款利率的75 % ,贷款人承担贷款利率的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