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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4:04:08
事发时间:2008年10月7日

事发地点:我家门口(围墙内)

事发人物:俞裔敏、俞裔贤、俞裔密

事情简单经过:
2008年10月7日晚六点多,我爸手里还捧着碗到了自己家门口,看见了俞裔密,便开口朝着他骂(之所以骂他,是因他在背后冤枉宣传说我爸去某地方“吃鸡”)。就在此同时,俞裔贤一边冲过来一边喊叫着:“要你死! 要你死!”,很快一个重拳落在了我爸的胸口上,随后立马用双手插住我爸的脖子。就在我爸惊慌失措的同时,本能的拿起靠在墙边的木棒拿了起来,朝着他腿方向打去。就在这千钧一发的此刻,俞裔贤向下蹲下了(这一“蹲”不知道目的为何?可能是为了躲避,也可能是捡石头之类的攻击武器),结果头部被木棒击打个正着。
遭到这一击,俞裔贤就跑了,后来就以头晕进了医院。据说是先到连江县医院,后来转到了福州某家医院,经过一段治疗,现在已经康复出院了。在住院期间花费了一定的费用,他现在要求赔偿(他没有本人没有过来要求,只是一些他的亲戚这么说的)。现在他已经报案给公安,公安就来了一个人做下笔录就走了。

咨询问题:
这样我爸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是否要赔偿医疗费用?

注明一:关于那一“重拳”,我爸现在还有伤痛淤血。
注明二:关于俞裔贤冲过来的冲动意图,可能是以为在骂他。因为关于这个“吃鸡”伪事实就是他老婆传出的。
注明三:按当时气势情况,要不是没有那个“巧合”一击,受伤很可能就是我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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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你父亲应该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防卫应该说也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对方的损害不需要赔偿。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