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房屋,这样约定我不同意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6:27:17
1、要求现金补偿的,按年息8%经予过期补偿费,每月计息,按季发放。
2、不要求现金补偿的可在房屋竣工入住时一次性补偿或抵顶未交齐的房款及入住相关费用,待结算时多退少补,利率按年息10%计算过期补偿费用。
3、对坚持要求退房款的客户,原则上可以退款,待筹集房款后于2009年10月份前返还本息,利息按年息7.47%计算(不受央行利率调整的影响)。
4、本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计息日)
5、开发商力争在2009年11月末前竣工交付使用。
问题一:这样的条款合理吗?
我是准备退房的,但我对开发商给出的条件不认可,协商也没协商成。
问题二:我要是起诉的话,不知以什么理由起诉好?想请各位高人指点迷津。
1、以开发商没有预售房屋许可,非法售楼起诉。
2、以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期限交楼,且逾期达3个月以上。
我和开发商协商提出的条件是:
1、退还我楼款(我交了房款价款95%),并支付我按央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计息日从我从我交楼款日期算起。
2、支付我违约金,已交房款的5%的违约金(在预售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
3、赔偿我损失,不超过所交房款一倍的金额。
问题三:不知我所提出的要求可否适合法律规定?请高人指点。
——总之请高人指点一下:我以哪个理由起诉好,每个理由中我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除了起诉外,我还可以采取哪些辅助措施?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一、开发商的条款是不合理的,
二、如果你要起诉,以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非法售楼为理由进行起诉,比较合适。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你以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为理由进行起诉,因为开发商是12月底才交楼,你们还没有到交楼时间,根据司法解释第15条,如果开发商经你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楼手续,可以继续履行合同。难道你还等到明年3月份才起诉?这不是浪费时间精力吗?
所以,你以开发商没有预售证进行起诉,法院可以立即受理,这样比较适合你维权。
三、你提出的3个条件,即使是高于法律的规定,我认为都是可以理解的。法院判决时,不一定按照你提的来判决。但是如果你提都不提,不是便宜了开发商?!
我根据自己的经验,对你提的条件估计了一下,供你参考。
1、退还我楼款(我交了房款价款95%),并支付我按央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计息日从我从我交楼款日期算起。
根据司法解释第9条,你可以要求退全部已付楼款。
但是利息估计不会按照150%计算,根据参考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支付我违约金,已交房款的5%的违约金(在预售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
这个违约金可以提出,如果法院不支持,可以参考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对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赔偿我损失,不超过所交房款一倍的金额。
这个完全合理合法!
根据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证明进行卖楼,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