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公司工作9年,合同期满只赔了900元,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8:59:04
我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了9年,现合同期满,但是老板不续签合同,他要解雇我们,可是他只赔我们一个月基本工资(900元),请问这合理吗?我可以申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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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补偿你合同到期前12个月的税后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去年年终奖在内)除以12计算得出的结果的经济补偿金。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经济补偿年限为:劳动者在2008.1.1前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2008.1.1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间的年限计算,因为2008.1.1前的旧劳动合同法中是没有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的,所以2008.1.1前的工龄是不算的。劳动者在2008.1.1及以后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间的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未到期,因单位原因由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要按劳动者的实际工龄计算,包括2008.1.1前的工龄(如果有的话)。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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