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背书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2:30:15
总所周知,在应收票据上背书的人,都有被追索权,见票无偿付款。
但,有的公司经手后,未背书就转给下一手了,这样的人被追索时有责任见票付款嘛?
本问题应属于经济法问题。

我国票据法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各票据债务人均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持票人在实际追索时,仍需确定明确被追索对象,偿还追索金额。基于追索权的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持票人可不依顺序任意选择一债务人或数人为追索对象,并在未实现追索权前,变更追索对象,进行新的追索。但票据法对追索对象的确定也规定了例外的限制情形,即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丧失对后手的追索权,以避免循环追索。未背书你都不知道找谁去,怎第追索。所以上手不背书的汇票别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