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以续签合同为由,拒付双倍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6:32:03
本人2002年上班,与单位至今未签合同.新合同法实施后,最近单位才提出补签合同.但根据新合同法,从2008年2月至今期间,单位未补签合同的,应付双倍工资.单位提出:我们是要继续和你续签,故不存在双倍工资补偿.如果是单位不续签,才能双倍工资补偿.如果要补偿就不续签合同,要续签合同,就不补偿.单位这种说法正确吗?

新法之后,用人单位只有一个月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因此,从2008年2月1日至用人单位提出补签合同之日,用人单位均应对新法规定不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支付双倍工资。

  楼上朋友说2008年1月1日是不正确,应该从2月1日起算。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9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免签时间。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http://www.ldht.org/Html/lifa/lfjc/038834.html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未签订合同那来续签一说!分明是公司在忽悠你们!
具体你可以致电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由他们出面处理,
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劳动仲裁!

就算是今天跟你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从08年1月1日起至昨天都是要给双倍工资的!

说法完全是错误的
你应得到的正当权益是
支付你从今年2月至今(签订合同前一天)的双倍工资
公司不续签合同除了照常补偿双倍工资外还要给予你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
你已经和公司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