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3:05:07
01年去的这个贸易公司.当时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工作岗位未填写,在该公司工作至今.现公司给我发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公司发到我本人手里一份,又给快递到家里一份,我手里的未签字,快递到家里的楼下保安签我名字接收的.解除的原因是因为我不能胜任工作.我们公司领导是3年前新换的.3年来并没有给我安排什么工作岗位.而且工资有时候是3000元,有时候却是最低生活保障800元.请问,公司这样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保安在快递签收单上签字是否对通知书生效,我应该怎么维护我得权益,请大家帮帮我.我还想在这里上班.

你继续在这里上班会有什么好处?既然他想让你走了,你继续留在那里还会有什么好事情等着你?既然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企业单方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你描述中企业提出你不能胜任工作,则应先更换你的工作岗位,在你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
所以说企业在程序上已经违法,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不收费。

3年来并没有给我安排什么工作岗位.而且工资有时候是3000元,有时候却是最低生活保障800元.

你这三年是不是就没上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