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公司法全部司法解释以及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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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三) (2008-11-18 23:17:16)
  标签:法律 公司法 登记 公司 解释 杂谈 分类:法律辨析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需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或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并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形式股东会部分职权,但是法定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的重大权力除外。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还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即最终决定权赋予人民政府。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委派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