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1:15:49
手头有个案子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他不予撤销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 这怎么办 可以直接上诉吗

看来你还没有领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精髓!或者说你没有看过这部法。

这次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为了避免单位利用诉讼制度拖延支付员工工资福利的时间(因为很多人认为迟到的公正也就是不公正),在其第47条中特别规定了:“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也就是说,对于上面两种情形的裁决,是立即就生效的裁决!!(但其实是相对用人单位一方来说的,如果劳动者不服的话是可以起诉的。)

说得再明白一点:对于以上两种情形,裁决是马上可以申请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申请撤销并不影响执行),“撤销”的条件是相当严格的,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这相当与诉讼程序中的“申诉”。
而且,“不予撤销”以后没有任何司法救济的途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