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急需 电影秋菊打官司 的影评 要从法律角度写的 字数大概1500字 左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2: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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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影片借由农村妇女秋菊为夫申诉层层上告村长王善堂踢其丈夫要害,并以此讨个说法为题材,生动刻画出了中国90年代我国行政法、实体法、程序法种种的得与失。从全局审视秋菊三次上告的过程,体现了她乡民意识中“讨说法”的情感冲动一步步转化为法律意识的启蒙。
具体看,第一次由乡里的李公安进行调节,而这种人为个体单一性的调节,使得结果并不如人意,因为人治的因素大过了法治。我认为这是由于在正式法律和民间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后者偏重于过于情感化的人情基础,而这一点在影片中也被多次提及,前者则是立足于法理基础的理性。因为这种区别,所以在首次的上告中,从实质上看李公安是抱着乡村调解纠纷的老派经验,但处理的结果并不理想。村长被要求赔偿200元医药误工费,但村长拒绝道歉。村长拒绝道歉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村长道了歉认了错,村长的威信就不存在了,日后国家交付的任务也就难以完成了。由此他认为国家会站在他一边,因为国家还有求于他。表面看,这符合行政法处理的基本原则中的合法性,而双方不满意的争端即在于后一个合理性。在适度性方面有所欠缺,不能更人性化的考虑处于相对弱势方的秋菊。村长的这番言论也充分暴露出了其对法律的相对偏颇的认识是建立在个人高度情感基础上的,忽视了国家公共机构中的上下级法律规范。从秋菊在被调节过程中反复出现的言论:“他是村长,我能跟他计较啥。”可见秋菊还是保有上下意识,暴露了其人情心理主导的非理性法律意识。联系两者揭露了他们作为乡民在法律意识的基础薄弱性。
第二次上告镇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上告中,秋菊接触了更为丰富的法理知识,为她的法律基础意识转型做了铺垫。区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39条对秋菊的纠纷进行了法理判决,而结果是维持了原判,并且复议书落在了村长手上,这一不符合规定的细节被放大,突出了在行政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而之后第三次的再次上告市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是秋菊的一次主动应用,体现出其思想上的慢慢转型。其实,秋菊的第三次上告也体现出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其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相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这是全片秋菊屡败屡战但一路上告的信念。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