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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2:56:05
A公司有股东20人,注册资本200万,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有五人组成,董事及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后选举吴某、王某等五人组成董事会,吴某任董事长,谢某等三人组成监事会。97年至99年期间,公司连续亏损,但身为董事长的吴某未按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不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000年1月,王某联合该公司15名股东(出资共计25万元)召开临时股东会,吴某没有参加。在该次会议上,通过了两项决议(1)罢免吴某所担任的董事长职务,选举王某为董事长;(2)罢免谢某(系公司职工,非股东)的监事任职。
会后,吴某以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事项非法为由拒不执行,谢某也以其监事身份由职工选举为由,不肯离职。为此发生争执,诉诸法院。
请问:1.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3.本案股东会决议是否一定无效?

因为上述情况发生在1997-2000年间,应适用旧的公司法。
1、根据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要2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能提议招开临时股东会,所以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不合法。不过按规定,股东会有定期的,至少每年一次,所以董事长的吴某未按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不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也是不合法的。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合法,吴某所担任的董事长职务是由董事会选举担任的,只能由董事会罢免重新选举,股东会没有权力决定。股东会只能选举董事会成员。职工监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其罢免也只能由职工大会决定,股东会无权决定。
3、因为本案的股东会程序不合法、内容也不合法,因此本案股东会决议无效。

程序不合法(股东所占比例不够法定份额)内容更不合法。这种无效决议关键是否回收诉讼时效影响(各地理解不一),如果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可以民事诉讼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