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新员工同时又不和老员工续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20:23:34
请教一下各位专家,我是一港资公司员工,合同08年底到期,公司提前一月告知将不续签,但同时却又在同一岗位招收新员工,已上岗,只是工资比我低,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如何是好?是否有权要求续签? 恳请赐教!

第一,这属于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没有违法的情况,你的合同已到期,公司又提前30天通知,所以你没有权利要求续签。
  第二,你可以要求公司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单方面不与劳动者续签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以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但是《劳动合同法》08年1月1日起实施,不溯及以往,所以你的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只能为1年,即发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12月工资正常发放,然后再多给你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没有续签的权力。

  依据法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有权要求续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去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吧,这种情况你可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