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病假法律冲突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4 07:38:37
请看以下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
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那么企业在支付病假工资时是不是遇到了问题。。请大家讨论。

楼主一个是保险的,一个不是没什么好讨论的,没有保险的就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有保险的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