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接近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索取两倍工资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5:20:30
本人现在一家旅行社工作,从07年1月毕业实习至今,除6-7月一个多月时

间返校做毕业论文之外,均在此公司工作。按照拿到毕业证算起,为07年7月份开始工作。

该公司实际为北京一旅行社在深圳办事处,挂靠深圳本地的旅行社,之前

一直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有帮办理社保。但是在08年6月份与远挂靠旅

行社脱钩,搬迁到另一地点继续以北京公司的深圳分社名义继续营业,但

至今未有任何营业执照,该办事处没有财务、人事、业务皆通过北京总部

运作。

因为行业不景气,公司开始裁员,我现在收集了我在这个公司所经手的业

务留底;后面几个月的工资条;公司印发的名片;盖有章的北京总部营业

执照复印件;一些当时入职的登记表和社保卡

不知这些证据能否证明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否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

赔偿2倍工资?

(因为看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求达人解答!谢谢!

首先,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33、34条,用人单位的各项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其次,可以申请支付双倍工资,支付时间是2008年2月份之后

可以啊
但是计算年限有规定
我给你解释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