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赔付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0:02:33
我于本年4月份入该厂开始实习,2个月后转正(工资/劳保等),半年后(即本年10月)签署劳动协议,协议期从2008年10月18日到2009年12月31日,注,该劳动协议是与本市“人力资源部”签署的,其中有一条“乙方被用工单位提前遣返,本合同自动解除”。相当于是“人力资源部”派遣到该厂工作,而实际用工单位是 该厂,工资/福利待遇等都由该厂发放。
请问各位法律界相关人士:
假如现在厂里因为此次金融风暴裁员,我被裁后,是否有权利向该厂要求赔付赔赏金和违约金?合同期内它是否有义务继续为我缴纳社保?我 是该向该用工单位还是“人力资源部”申请赔赏?
烦指教
谢谢!

1、你签的协议就是你工作的证明,4-10月工作的证明也要留着,如工资卡、折、考勤卡等。
2、离职后,拿着协议及证明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企业给你补上保险或付你双倍工资。
3、劳动部门会给企业和你合解时间,如一个月内合解不成,劳动部门将到企业调查,并强制执行。
4、“乙方被用工单位提前遣返,本合同自动解除”,违法合同将不生效。可以将人力资源部及该厂一同投诉,申请仲裁。

你和‘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关系,你只是和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你要向人力资源部索赔,而不是公司,否则主体错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