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6:53:53
我2008年8月与单位签定的合同,期限是三年。现在单位要求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开员工大会口头通知的,)让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合同。然后我们再以劳务派遣的的方式到公司上班。我们不同意,如果公司一定要这样做算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应如何维权?

你们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公司的做法主要是要规避新的劳动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你们可以通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政府撤销公司违法行为的决定,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现在劳动仲裁已经免费了,而且是被告举证,对劳动者有利

属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可解除合同,由单位给予补偿。

应该算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联合起来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