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事。合同快到期了,,公司还没有已任何形式告之,但我不想走想续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9:06:56
我2008.8.1号与该公司签定的合同 合同期到2008.12.25号(其中试用期3个月)现在公司还没有已任何形式告之续约合同签还是不签》但我不想走想续约 如果公司不续约会不会有补偿。他没有提前通知我有没有优先权

第一、你们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如果公司不续约,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2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公司不续约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第三、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不说续约也不说不需约,你只管在那儿干,并且掌握好证据,到离职那天可以向公司要求这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公司到2009年1月25日还没给你一个明确的回复,且在此期间你一直在公司正常工作,你有权利按新劳动法要求公司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此时就算公司再想解聘你,也可以谈一个比较好的package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跟劳动者续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准备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并且根据你的劳动合同持续时间,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时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说的是合同的解除问题,按法规是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才可能解约。但合同到期是约定的,因此公司到时不与你续约你也没有办法了。可以要求1个月的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合同期满,如果你不愿续约,没有补偿,否则应给你1个月的补偿。

你提醒一下你公司

要赔偿的
半年以下的赔偿半个月工资
半年以上的赔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