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3:16:59
本人于2008年在某店购买 港行.手机N95.
当初承诺是全国保修1年!.NOKIA保修的.
当时查询时.的确在官方网站查询到了保修
但是在购机过后几天..本来拿着机子到NOKIA客服打算刷一下软件.
但KF人员告诉我.已经过了保修期.
.. 请问.我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去索取赔偿?退货??
这是属于相关什么问题?!!

属于欺诈行为.
到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机关(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或者工商所(投诉)申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发票,商家对你的文字性承诺(全国保修1年),KF提供相关证明手机过保修期的证明。

举证是关键!

这是很简单的维权,直接拿着你买手机的发票,上面应该有购机日期,保修期是从购机日期开始计算的,显然他是米有过保修期的。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他们有义务帮你刷机,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就是属于违约,可以上消协投诉。或法院。建议消协,方便,省钱。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