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里面试用期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8:40:22
根据正规的劳动法律,
1)试用期原定两个月,是否可以延长1个月。
2)2个月试用期结束时通知员工不合格的做法是否合理。
3)试用期期间是否有赔偿金。

问题如上,请法律方面的高手帮忙解答一下。

1)试用期原定两个月,是否可以延长1个月。
---按合同办(合同内容要合法)

2)2个月试用期结束时通知员工不合格的做法是否合理。
---结束日期的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但是人家要是本来是合格的你这样做就有点不道德!

3)试用期期间是否有赔偿金。
---没有

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给我发百度信息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