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的法律分析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1:39:50
1998年3月5日,吴某、刘某和田某3人订立合
伙经营“便民”饭馆合同。合同约定:由吴某提供临
街住房3间,共计约40平方米,作为饭馆的经营场
所。吴某还负责饭馆的经营工作;刘某负责炊事工
作;田某负责饭馆的食品、原料的采购。3人各投资
3万元作为饭馆的流动资金,经营所得利润由吴某、
刘某和田某3人按4:3:3比例分配,每月分配一
次。合同订立后,吴某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同时
将2万元资金用于整修房屋、购买炊具。同年4月
10日,“便民饭馆”正式开始营业。开业不久,由于
资金不足,经吴某提议,刘某、田某两人同意,刘某出
面以3人名义向刘某的同事徐某借款4万元,书面
约定半年以内归还本金及利息4.2万元。饭馆经营
前3个月,3人齐心协力,生意兴隆,3人按协议各得
红利1万多元。8月下旬,由于吴某怀疑刘某有多
吃多占行为,刘某与田某怀疑吴某在经营中将合伙
财产据为己有,因而发生矛盾。经几次争吵后,田某
生气一去不回,刘某另行受聘于某一宾馆工作,也不
辞而别。剩下吴某一人难以经营,饭馆不得不于9
月停业。同年12月底,徐某凭借据,要求吴某偿还
到期借款及利息4.2万元。吴某表示这钱是3人共
同借的,应由3人共同偿还,他只能偿还其中40%,
其余的应由刘某、田某两人偿还。徐某表示,他们两
人在哪里不清楚,要求吴某代为寻找,吴某拒绝。徐
某无奈,于1999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吴某归还所欠借款及利息。
问题:吴某应否偿还所欠款项4.2万元?为什么?
请用法律专业术语回答,有法条作为依据者优先。

吴某提议借款时征得刘某、田某两人同意,利润4:3:3分配,债务也是同样比例分配。虽然最后分崩离析,饭馆停业,但是欠债还钱是不容置辩的。徐某要求吴某代为寻找,是没有道理的。要求吴某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我觉得不妥。因为吴某只负责其中的十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