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续签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7:19:52
公司有一同事合同是08年11月28日到期,公司在08年11月27日通知该员工不续签合同了,请问有没有补偿?依据的是哪条法规?
昨天公司提出补偿她一个月薪水,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下列条款,公司应当支付你同事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你的说法,按照最长补偿标准计算(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27日),期限满六个月不超过一年,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本人一个月工资(按照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值计算)。现在公司提出给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做法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没有补偿。

gao ta

当然有 合同终止 不足1年补1月 不足半年补半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