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提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6:31:45
在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因患重病无法履行公司签定合同的义务。现在合同期满,公司能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是的,他可以不再跟你签合同,但有可能给你一部分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应给你

合同期满自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他们可以选择不续约。

如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能终止合同,应当续延到医疗期结束才终止。如果医疗期已满,公司可以不续签合同并终止原合同,但是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2008.1.1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年限从2008.1.1起到合同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1.1及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补偿年限从实际用工日算起到合同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