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证与继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4:28:13
男方的父亲已去世,他母亲单位调房子,分的新房子只有他母亲的名字(当时他还未成年),他母亲又再婚,说是再婚前做了财产公证。现在男方有新买了一套房子,他的名字,公积金贷款。现在他们三口人都住在他新买的房子,原先的房子(他母亲的名字)准备结婚用。问题:
1.他的继父及子女是否有房子的继承权
2.如果在他母亲名下的房子结婚,婚后是否可以买卖?如有纠纷,女方是否有一份
3.婚后如男方名下新房子政府拆迁,重新分或购房(有贷款),是否属于男女双方共同财产?
4。如果现有他母亲名下的房子是否可以改成男方的名字呢?需要花费多少费用?
很感谢您的回答。

1、有继承权,因为只要婚姻有效就有继承权;
2、只有他的母亲可以买卖,女方不享有权益;
3、拆迁所得仍然归原房主所有。
4、可以改名,但是也要写清楚改名目的是赠与还是买卖。具体就是契税很高,有的是2%,有的是1%。

1、继父有继承权,继父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要看是否与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未形成,则不能继承。
2、婚后不可以买卖,发生纠纷女方也无权分得,因为房子产权人是母亲。
3、拆迁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可以变更到儿子名下,但一般按赠与办理。具体程序是:到房管局签一份赠与确认书、对房屋进行评估、办理公证、交纳相关税费、领取新的房产证。
具体花费要看房屋的评估价格。

1、有;
2、他母亲是房子所有人,她可以买卖,其他人无此权利。女方当然也没有。最好婚前过户给她儿子,或者婚后过户,但一定要明确说明只给儿子,否则媳妇也有份。
3、接上面只给儿子的,拆迁或者新分只属男方所有。
4、过户费大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