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被偷找回来后派出所不给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1:50:48
我2000多块钱的自行车半年前被偷了,前几天我自己偶然的机会见到了,叫了警察过来,他们把自行车托回了派出所,给我做了笔录,也把现在自行车的“主人”叫了去做笔录,然后告诉我说过段时间能打电话给我再去拿车,可是过了好久了一直都没打,我打去问,他们说还没结案,现在不能给。 谁知道这样合理吗?难道案子一直不结我就一直拿不了车么? 有没有什么规定的扣押最长的时间?或者什么方法能让我把车拿回来?谢谢
发票已经没有了,但是我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车是我的,而且当时做笔录的警察也肯定了车是我的,当时丢车的时候我有报警,做过笔录,受理的警察是同一人,只是现在就一句“没结案,小偷还没抓到,不能归还”,要是抓不到人 我的车就要被放在派出所一辈子?我没太多的时候等,因为我现在要离开这里,虽然不是多少钱的东西,就这个事情让我很是不爽啊,哪位老大有好的办法啊???

根据法律规定,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但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拿证据啊最好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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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行车怎么有较好的防盗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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