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通知裁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0:26:31
我是4月8号进公司的,试用期为两个月,我们是属于外包公司的,现在我们上班的那个公司由于人太多要裁员了,而雇佣我们的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了,我们说补偿什么的,老总说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就没有补偿了,由于接近年底,我们就说年终奖是否能发呢,老总说会按月份算给我们的.不是有法律说经济补偿是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的,那就是说要发给我们一个月的工资的,我想问,这个一年的时间是从你进工资的那个月算起的还是从转正之后算的.还有我们的合同也还是没到期的,裁员是不是要有书面通知呢?口头通知会不会对以后的什么造成影响呢.请相关专业人事回答一下,好让我有证据去跟老板理论,越详细越好,谢谢了

建议你和当地劳动局联系一下,看企业裁员是否有备案,如果没有就不是裁员而是企业解雇员工,无论是裁员还是解雇,都不是提前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的,而是一定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违约金的。不要和你们老板争论,没有意义,让公司给一份书面通知,然后去劳动局解决问题吧。

公司不可以随意裁人的 人太多不是可以裁人的合法理由,我们辞职提前一个月说好不需要付赔偿,不是说公司裁人提前一个月就可以了。
可以裁人的合法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