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3:20:12
有一员工在集团一分公司工作满十年了,现由集团一分公司调入我公司(我公司与员工原工作的公司均是总公司之分公司,),该员工来后已与我们签了三年期的合同了(在2008年签的),现在员工提出工作年限应累计计算,要求重签无固定期合同,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还有,当初有发给员工一张薪资说明,但没有加盖我公司公章,只有员工本人签名,后公司认为原计算月薪方式有误,现在实际发放的工资比原说明上少,请问现员工以此提出少发其工资,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请教大家这样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谢谢!!
算法是这样的,原分公司采用年薪制,我公司是月薪制年底双薪,原计算方式是年薪除12个月,后来公司认为年底双薪,所以把员工的年薪除了13个月来算月薪。

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辞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其赔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一个问题: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
应当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第二个问题:
计算月薪方式有误应该书面通知该员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员工有权提出
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公司同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