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2年半到合同期我提前辞职,要缴纳违约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7:18:52
请法律高手指教
我就业于一个二级甲等医院,我于06年7月份就职至今,当初跟单位的合同是5年,条款很模糊,涉及赔偿的就是写了按照医院规定。现由于对于当地语言不通工作难开展,决定辞职。今天去给院长交辞职报告的时候他说要按照医院的赔偿规定,我记得以前条款上写有如果进修或学习的话是要赔偿相关费用的,可我两年来一直没有外出学习一直在单位上班怎么要赔偿?院长却说我虽然没外出学习,可两年来我在医院也算是种学习,并且一直占用了医院的一个位置,所以要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赔偿,他说之前一个辞职时赔了一万多才能走的不信我去问。我现在想请教,医院的霸王合同条款和制度在法律上是否适用?还有医院是否能以我不按照他们说的数目赔款不得转走档案和保险之类的东西。新劳动法执行后我原先的那些霸王约束是否还有效果?急~~~~~迫切需要回答,我觉得医院这是土匪行为,把我两年半来上班说成是在这里学习了要交学费,我很郁闷

医院的做法是违法的。
  即使在原先的劳动合同中在没有培训的前提下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是因为违反了现行的新劳动合同法而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你不用执行。你只要提前30天向院方递交辞职书并做好工作交接,院方就应当在30天后为你办理离职手续。院方怎么说不用去睬他,反正是违法的。到时不给你办理离职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你进医院时靠医院办过当地户口没?或者医院是否每个年只有几个招人的指标,而这种指标是国家或上级单位配给的?如果有,医院收你费虽然不能说令人高兴但确实不能说是霸王条款。因为前期医院为你能留在这里有付出其它单位可能不能为你付出的东西。

如果你进医院完全没有占用它任何资源,那么仅这两年半在此实习或工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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