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的一个政策文件解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0:37:18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提到“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又提到“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还有“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朋友是上海某高校的毕业生,有过国家贷款,现在也和陕西西安某所中学有了签订协议的意向,想问的是,以上条款中所谓的“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是指所有西部地区还是西部的基层单位?另,西安市内的中学算不算“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
最重要的是朋友这种情况能否申请此代偿资助?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进行了解读:

【内部资料】
学生还贷有压力 西部基层缺人才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很多人无力偿还助学贷款。而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十分缺乏人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类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投身西部满三年 助学贷款不用还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这意味着这项政策适用于2007届及以后的毕业生。高校根据这些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将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逐年代偿资助。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不超过他实际获得的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未满期擅离岗位 全部贷款自己还

如果高校毕业生不是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或者不满3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开,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将要求他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学校没有说

过,这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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