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的犯罪种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1:10:57
不是所有犯罪都经过公安机关处理 例如贪污罪 我想知道刑法中的罪名都哪些要公安机关参与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另有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犯罪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而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二是法律规定应由其他国家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目前这类案件具体指:
1、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管辖的自侦刑事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犯罪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治安问题由公安解决,涉及违反刑法,都只是由公安调查取证与侦破案件,证据收取完毕就会移转检察院 准备公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