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多人讨债,致不相关的人死亡,属于什么罪?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7:07:28
您好!A纠集朋友B一起去找C催债。B又找了几个人同往。A和B一起打了C,而B随从的那几个却打伤了一个与此事不相关的人D(D当时与C同住)。
A和B立刻送D去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A和B自首了。后来又对D家属进行了20万元民事赔偿。
中级法院判A和B都是故意杀人罪,刑期13年,附带剥夺政治权利2年。已在执行期间。
现家属不服,认为应该是聚众斗殴罪,并且有自首和主动赔偿情节。欲向高级法院申诉。请问这到底算什么罪?能不能申诉成功,应注意提供什么材料?(证明案发事实的人证齐全。只是对法院的案件性质认定存在异议)。谢谢!

我认为不能简单认定为聚众头斗殴罪和故意杀人罪,简单谈谈。
因为,第一,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说必须有杀人的故意,本案中,A只是为了讨债才叫B、D的,他们去找C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要钱而不是为了把C杀了,杀人不符合他们的原意,“教训一下C”是讨债的辅助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必须在主观上具备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通过上述分析,很明显A、B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本案也不能简单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须满足一群人对另一群人条件,而且斗殴理由也是为了抢夺地盘、争强好胜,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发生伤亡的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与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
综上,本案一般可以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间接故意)。故意伤害要比故意杀人要轻。
申诉成功。

中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当中,A和B的行为开始是聚众斗殴,但由于在斗殴过程当中,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出现了罪行的转化,转化成了故意杀人,这从法理上称为牵连犯,这类犯罪的处罚原则就是择一重罪处之,所以说定为故意杀人罪是合理的;
有上述可知道,申诉估计很难取得家属想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