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清末变法修l律是指修成了哪一部律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26:03
任命的修订法律大臣是谁?
希望能看清问题在回答谢谢!!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
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是在1906年至1911年的“预备立宪”期间进行的,基本上贯彻了减少行政柑橘,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经过改革,初步形成了一套新的司法组织系统。
1,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整,在中央,清政府从1906年起,改刑部为法部,作为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任何审判职能,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在地方,清政府从1907年起,改提省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以及司法监督。
2,审判机关的调整,在中央,清政府从1906年起,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规定:“司法大权则专属法布,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官监督之,均与行政想对峙,而不为所节制。”由此奠定了中央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基础。在地方,清政府从197年起,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专门负责审判,地方行政长官不再兼理司法。这样,地方司法也开始独立于行政之外。
3,实行检审合署制,在“预备立宪”中,清政府采用“检审合一”的原则,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审判机关内,相应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使其对形式案件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在特定的民事案件中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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