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请专家帮助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2:56:26
本人于2008年8月1日与上海一家公司签的一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北京,属于外派!合同上写明3个月试用期,但是现在已经过4个月了,我是不是属于已经转正了呢?如果是,公司以任务为由,说完不成任务就不能转正,这合理吗?还有自试用期期间到现在,我经常加班基本每天晚上最早11点,几次凌晨2点,但是公司即没给补修也没给加班费,领导对我说这是应该的,招我进来就没想让我按时上下班,说这对刚开始的人是正常的!还有我们没有3金一险,说只有工作2年后才有!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呢?

1.3个月试用期约定违法,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你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3-2=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违反劳动合同法,你可以依法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社保应当在劳动者入职第一个月起缴纳。2年后才有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就必须要翻倍支付加班费,否则就是违法的。
  4.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社保、加班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是什么公司啊,比资本家还残酷哦,简直就是周扒皮嘛~~~
试用期的期限应该以劳动合同上的为准,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过了4个月表示你已经转正,以任务为由不给转正是不合理的。
工作日的加班费应该以150%的标准给,双休日的加班费以200%的标准给,你应该收集好加班的证据,去劳动保障部门申诉;
还有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时起就该给你交了,说什么工作2年才有纯属鬼扯,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实名)或举报(可匿名,但得提供各项详细证据),搞翻那XX的老板,XX的熊,法律支持你的

1 公司的做法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