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表现获减刑后想再次减刑的如何计算间隔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4:19:09
法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减刑时不受起始时间和间隔期的限制,但再次提请减刑时是否也不受限制?
有一种说法是重大立功是对罪犯的最高奖励,重大立功减刑属于特殊减刑,它不属于正常减刑的范畴,所以向上向下都不受间隔期的限制,其重大立功表现获减刑后需再次减刑的,应当将这次重大立功的减刑排除在外,间隔期的起始日期以未获重大立功减刑前的减刑状态算起。
另一种说法是:一次性减刑二年以下的,其再次减刑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年;一次性减刑二年以上的,其再次减刑的间隔期一般不得少于二年,一般而言,获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刑二至三年,即从这次重大立功减刑后,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再等二年后才可以再次减刑。
究竟这两种说法那一种是正确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常感谢法律百通的详细的回复!很专业。
为了更好让朋友们理解我的提问,我作如下举例。
罪犯邓某判刑十五年,2007年7月5月日以悔改表现及奖励分120分获得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0日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减刑二年六个月,邓某虽并未再次获得重大立功表现,但因改造表现突出,现在奖励分及其他条件又达到了减刑的标准,请问,邓某再次减刑的间隔期应该是多少,其间隔起始日期是以2007年7月5日的那次减刑为间隔起始计算日呢,还是以2008年5月20日这次减刑为间隔起始计算日呢?假若邓某其他减刑条件成立,请问他究竟最早于何时才能获得再次减刑?谢谢!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你所提的问题涉及两个概念,即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减刑幅度”和“减刑之间间隔”。
  减刑幅度是指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具备什么条件下可以减刑多长时间。
  减刑之间间隔是指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而依法得到减刑后,下一次再具备减刑条件后的时间间隔。

  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减刑的条件为:
  一、判决生效后必须投送的监狱执行刑罚,并具备一定执行时间,即减刑起始条件。
  二、在服刑期间具备法定减刑是由,即减刑是由条件。
  三、两次减刑的时间间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时间间隔条件。
  四、法律的特别规定。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减刑幅度”的法律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关于“减刑之间间隔”“起始条件”的法律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