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2:01:06
我是2007年3月份进入工厂工作,当时未签定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5月才签定,合同期为3年.但因各种原因现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在解聘通知单上未说明),社保已买,公积金没有.我的月薪是8000元.请问我能获得哪些赔偿呢?
特别有一点劳动合同法每四十七条补充规定工资高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赔偿,那么是不是说我只能获得东莞职工平均工资1030元的3倍(即3090元x2个月的经济赔偿吗? 非常感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3090元x2没有错。因单位未在2008.2.1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还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2008.2.1起到合同签订前一天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法还规定用工一个月以上不签合同,用人单位要付双倍工资,你于2007年3月进厂2008年5月才签合同,显然你可以申请1至5月份的双倍工资

工资还是蛮高的啊

公积金没有————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