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霍然和程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2:08:28
霍然和程飞是好朋友。二人均12岁,读小学五年级。在一次车祸中霍然的父母双亡,此时霍然的奶奶虽家境富裕,但严重悲伤导致脑出血瘫痪在床。霍然有一哥哥已结婚生子,生活虽不富裕但收入稳定。22岁的姐姐很疼爱霍然,近几年一直在外地打工,但因没有一技之长,始终没有稳定的工作。正在霍然不知下一步跟谁一起生活时,好友程飞得知了他的遭遇。第二日,程飞独自决定将自用的一些文具 零花钱300元及家中现金4000元赠送给霍然,以帮他解燃眉之急。不巧,程飞在放学途中回家因想着霍然的事,骑车时心不在焉,将路边行人李奶奶撞伤,需要为此支付各项费用5000元。半年后霍然的叔叔因犯罪被判死刑,死刑执行前在狱中订立遗嘱,指明将存款3万元赠给深受其疼爱的霍然。后婶婶拒绝将3万元支付给霍然,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他叔叔被判死刑,没有订立遗嘱的能力,故该遗嘱无效;二是,霍然只有12岁,没有接受遗赠的民事行为能力。
1 如果霍然没有姐姐,应由谁担任霍然的监护人?为什么?
2 如果霍然没有奶奶,而哥哥和姐姐都以自己生活条件不好为由拒绝担任监护人,应如何为他确定监护人?
3 如何评价程飞赠送文具 零花钱和4000元行为的法律效力?
4 如果程飞的父母得知后反对程飞将上述钱物赠送霍然,能否对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
5 李奶奶应向谁主张5000元的赔偿费用?如果因此事一起纠纷需要诉讼原、被告如何确定?
6 李奶奶的诉讼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7 深深提出的两个理由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1.霍然没有姐姐,应由其哥哥作为监护人。法律规定是由近亲属作为监护人。
2.由法院裁定由谁作为监护人。
3.程飞赠送文具 零花钱具有法律效力,4000元行为无效,因为法律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只能与年龄相适应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4.对4000元可以要回。
5.李奶奶应向程飞主张5000元的赔偿费用。原告李奶奶 被告程飞(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
6.李奶奶的诉讼应在1年内提出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7.婶婶提出的两个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他叔叔被判死刑,没有订立遗嘱的能力----法律规定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二是,霍然只有12岁,没有接受遗赠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霍然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