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六级伤残 淮安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6:58:34
本人于2007年9月份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某建筑工地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工种为木工,月工资2000元。2008年3月30日在工作期间负伤,随即被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右手骨折,住院治疗时间为20天。2008年9月2日我经淮安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陆级。请问:我能得到多少合理赔偿,最好把计算方式一并告知,万分感谢。
此敬!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如果是城镇户口的:城镇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年龄超过60岁,大一岁,减一年)乘以百分之四十。为伤残赔偿金。这不影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的赔偿。你可以到网上查一下。自己算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