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22:40:28
一天,陈志涛开了一辆货车,从山里的一个养鸭厂买了一车鸭子,准备拉到城里的餐厅里去卖。当他路过一个山庄的停车场倒车的时候,看见旁边有人拦住车头,还有人拍打车门,还有人高喊他撞坏了车棚。陈志涛马上停车,从车上下来。
下车后,陈志涛仔细一看,发现车子距离车棚还有3米,根本不可能撞着车棚。但这个山庄的主人却说他就是撞坏了车棚,并要陈志涛赔他1000块钱。陈志涛极不情愿,但因为要赶去做生意,只好掏了1000元钱做赔偿,但是他始终认为自己不应该赔这笔钱。
他把鸭子拉进城里,处理好,带着一肚子委屈愤懑回了家。他把他这天的经历告诉手足情深的哥哥陈志盛,说自己被人讹诈了。看到弟弟受了欺负,出于仗义,陈志盛立刻带了几个哥们去山庄找老板,他在路边还捡了一根木棍提在手中。
傍晚,陈志盛等人到了山庄老板家,陈志盛上前猛烈地拍门。当老板娘刚一打开门,他们一拥而进,把她推搡到一边,并且问她老板在哪儿。当时老板正在冲凉,听见外面有响动,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就看到冲凉房门被人一脚踢开,领头的大汉问了一句:“你为什么勒索我弟弟?”就举起木棍向他打去。老板一边躲避棍棒一边大声否认此事,但还是被一棍子打在额头。
老板娘见状,慌忙过来护着丈夫说,不要打了,把钱还给你。于是,老板娘从床头柜中取出一沓钱交给了陈志盛。哥哥接过钱数了数,正是弟弟的1000块钱,因为他听弟弟说过还有一些凑来的零票。他收起棒子,对随同的人说,不许碰人家里的东西,也不许打人,咱们走,我只是要拿回弟弟的钱。
但是,几个月以后,陈志盛被捕,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入户抢劫罪判处陈志盛10年徒刑。陈志盛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认为当初陈志盛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不能强行进入别人家中明抢,因此维持了原判。

法院的判决是有问题的。

原因是陈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由的目的,而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他认为钱应该是其弟弟合法占有的,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去抢)。

根据我国刑事定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当不具有犯某罪的主观时是不能定该罪的。

所以法院判决犯抢劫罪是有问题的,是可以辩护的。

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不是构成抢劫罪的主要问题。

不通过正当途径也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应当定陈某非法入侵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为好。不应定抢劫罪。

楼上的例子举得不恰当。A把B抢了,事后才知道B的钱是偷的。要不要定A抢劫?

此例当中,A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明知不是自己的钱,没有正当的理由),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和造成了危害后果。当然是要定抢劫罪的。但是这个案例和本案没有联系。

假定某甲被某乙勒索1000元。某丙为某甲的哥哥,某丙为某甲到某乙处抢回钱款,如果只是抢回1000元则不认为是抢劫,如果超过了1000元,则对超过的部分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没问题,因为即使山庄老板的钱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但是从所有权角度来讲,已经是属于山庄老板的东西了。陈志盛的哥哥带人冲入老板家用暴力手段问老板拿钱,并且把钱拿到手,已经构成入室抢劫罪了。

这就与某甲在马路上被小偷偷了,某甲抓住小偷并将其打死,某甲便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打个简单的比方:A把B抢了,事后才知道B的钱是偷的。要不要定A抢劫?肯定要定的。刑法只关心抢这个事实,至于钱或者东西是怎么来的,一概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