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的两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2:46:53
两道判断:
1除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情况之外,投资方企业不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2企业关联方与企业交易后,长期未支付的款项,应当按照关联方交易判定为占用本企业资金,确认为利息收入.
对还是错?只有5分了,都拿出来了,请教大虾了...
谢谢,第一个问题我知道了,第二个还是不太清楚,我查了一下法规,好象没有如题目上类似的说法.但是在利息收入项目里面有一个欠款利息,勉强与题目搭个边,但利息确认需要有合同啊,这里肯定是没有合同的,所以好象不太应该确认为利息收入.哪位再详细分析一下呢,我再悬赏...

第一个判断是错误的:当使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当被投资方产生利润时就要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所以时这个命题是错误的。
第二个判断是错误的:占用对方的资金还要将对方的款项当作利息,好像没有这种说法。
这个判断题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关联方与企业交易后,长期未支付的款项”这种情况就必须“应当按照关联方交易判定为占用本企业资金,确认为利息收入.”太过于强制了,所以我判断是不对的,而且我就是在大型的集团性企业任主管会计,从未做过这种处理。我查阅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资料从没看到这样的只言片语。
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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