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及试用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7:44:42
我是今年五月10号进公司上班的,八月份就转正了,说的是试用期三个月。因遇上经济危机,我七月到十一月的工资都一直没发,而且合同也一直没签(本来是八月份签的),现在公司合同寄过来了,合同上写的合同期是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12月10日(怕罚款所以……),还写了试用期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3月10日。我试用期三个月,为什么只签一年的合同?经理说公司的员工都是签一年的,具体的是否属实我也不太清楚,因为我是上班的第一天就去外面出差了,公司也只去过两次。我试用期三个月,只跟我签一年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合同法说,合同期一年以上三年一下的,试用期是两个月,像我这样的情况按法律情况,应该能签多久?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首先你公司采用卑鄙手段或以种种借口拖延或不签合同就是违法的,现在的情况是你也许不会去追究他们之前是否违法,但是你明明已工作大半年了,却还得在09年重复试用期后再签订合同,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我个人的观点建议你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一,从现在起收集你在该公司务工时的证据和资料,比如工作证,工资条等等,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诉,或许能得到补偿,但过程可能很复杂,你没有耐心等待的,二,如果你对这份工作还比较满意的话,那你就只能听任公司的安排,问题是你有没有维权的观点,现在正值金融危机之际,能有份工作总比没有要好,政府执法部门在出现重大危机时也暴露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希望你权衡利弊,作好选择.

用人单位的做法错误,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试用期的规定错误,而且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如果你想在这个公司继续做,就签这个合同,之前的事情就别挑了,和公司协商将试用期改成2个月吧。
2、如果你不想在这个公司干了,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从6月10日开始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只要能证明你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你就可以劳动仲裁要求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个月试用期约定违法,应按法定试用期计算,超过无效,合同期应为约定的期限。

你的情况至少应该签2年合同,否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