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1:11:50
王某和刘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王甲,后王某和刘某离婚,经法院判决,王甲随刘某生活。王某有一处住所在某区l号,刘某也有一处住所在某区6号。
离婚之前,王某和刘某为王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某区7号。王甲虽然随刘某生活,但经常居住在其姥姥家,其姥姥家在某区8号。问王甲的住所在何处?( )
A.某区1号 B.某区6号 C.某区7号 D.某区8号
请说明理由,万分感谢。

搞那么复杂干嘛,还以为是婚姻关系的。。。。。。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认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联系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但在外就医的除外。

提述没有说他的户籍,那只能看经常所在地。应该是姥姥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