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7:22:04
工作四年了,一直都没有签定合同,公司突然提出因为部门合并,要把我调去别的地方,(不是别的部门,而是换了工作地点,)因为个人原因我拒绝了,而公司方面也表示理解,但是,至此以后,各种各各样的问题出现了,先是不停地将我和另一个同事不断地调换我们的工作位置(这是小事,但是几尽于无聊),然后是借口为数据库存的安全着想,切断我们日常需要用的网络,甚至连USB接口也封掉,我是做设计工作的,平时需要将一些手绘的草图扫描到电脑才可以做事,现在完全不能做事了,这样子算不算他们打击报复,或是想逼我自己辞职呢?现在我居然在公司里听到谣传,说是国家已更改劳动法,如果以后要赔偿损失,也只按最低工作来赔偿。如果我自己辞职,请问我能得到什么样的经济补偿吗?在2008年的新劳动法中有什么样的法规规定这方面的吗?要如何处理?
社保是从今年2月才开始买的,刚刚进公司时里面的负责人给我的解释是:“以后看情况,再决定是否给我购买社保,”另外,他们可能是不想补偿老员工,因为今年公司走了不少人,而他们也作出了补偿,可能觉得太亏,所以才用一些小伎俩来逼当事人自己辞职走,上个月时已经有一个同事是这样被逼走的,并且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拿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