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撤回投资会计分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8:24:58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即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方式等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文件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依据上述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与投资撤回或减少的区别,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而投资撤回或减少应确认股息性所得。
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1、成本法
如2008年A企业1000万投资B企业,为方便计算,假设期间一直未分配利润,截止到减资发生时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分别为300万和100万,2011年初收回该公司10%股份150万
会计处理为:
投资发生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撤回、减少时的账务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指收入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下同)
借:银行存款1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0
如果有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还应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撤回、减少的投资已提减值准备,也应同时结转;如果收到的为存货、设备等实物资产有进项税额且能够抵扣的,分录借方科目还需要作相应的增加。
税务处理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A公司分回的150万元现金中,1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根据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股息所得(100+300)×10%=40(万元),剩余的150-100-40=10(万元)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